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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5-06-17 】 【选择字号:

        [案情介绍]

        K市为S省管辖的地级市。按照K市建设局的“三定”规定,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和1个离退休人员工作科,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,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。按照S省关于非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,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。

        20068月,K市人事局依法核定K市建设局主任科员职数为4名,副主任科员职数为3名。20085月,K市建设局开展了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,有3名正科长、2名副科长在竞争中落岗。20086月,建设局向人事局提出申请,要求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,用于安置竞争落岗人员。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S某认为建设局的要求不符合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建议不予办理。建设局长Z某得知后,找到人事局长Y某,希望他通融办理。Y某即找来S某,要求他按照建设局的要求起草批复,送人事局分管非领导职数管理的副局长X某审核后报他签发。X某也认为该行为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》,建议不予审批。但Y某坚持同意增加建设局非领导职数。200810月,经Y某签批,K市人事局给建设局下达了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的批复。此事引起了其他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部门的攀比,相继要求市人事局增加本单位非领导职数。

        [案情分析]

        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:直辖市的区、副省级市的区、设区的市、自治州机关的……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,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%。K市人事局按照建设局“三定”规定的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和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,核定建设局内设机构主任科员4名、副主任科员3名,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的规定。但是,在建设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,人事局核定增加建设局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,违反了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引起了市级机关多家部门的反响,扰乱了非领导职数管理秩序,构成了违纪,应按照《解释》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
        1.在本案中,Y某作为人事局主要负责人,执意要求违规审批非领导职数,其为直接责任者,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。

        2.本案中,S某为承办人,X某为审核人,虽然他们曾提出过正确的意见,但在Y某没有改变决定的情况下,仍执行Y某明显违法的决定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五十四条 “公务员执行公务时,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;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,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,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,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,公务员不承担责任;但是,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”的规定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      [处理意见]

        1.按照《解释》第五条“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:……()违反规定核定……非领导职数的”和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七条“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”的规定,可给予Y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      2.对于S某、X某可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,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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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3.对于违规审批的非领导职数,应按照规定宣布批复无效。